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六)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七)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八)審查費收據正本。
(九)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但未報到上班者需檢附》
(十)建築執照影本一份。《建築工程需檢附》
(十一)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自工程主管機關審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有效,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工程主管機關,如附表二)
(十二)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