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境應辦理事項

  1. 確定離境日期:備妥移工之護照及居留證,本公司可協助代訂回鄉機票及相關事宜。

  2. 辦理離境完稅:雇主將移工的護照與稅金交本公司至稅務機關辦理移工之完稅證明。

  3. 結算移工薪資:雇主應備妥薪資表,在本公司之見證下與移工結清薪資,待移工確認無誤,並簽立結清文件後,將其放入薪資袋中封起,交由本公司送機人員帶至機場,再轉交移工(可協助至機場兌現外幣)。 

機場應注意事項

  1. 自96年3月1日起,為實施反恐安檢措施,民航局規定須於班機時間前四小時抵達機場並進行必要之安檢。

  2. 出發前應檢查移工護照、居留證、機票、行李、薪資袋..等,確認後出發前往機場。

  3. 送機人員於海關驗證處前會將護照、居留證、薪資交由移工,並請移工在薪資袋上簽名確認後將薪資袋交回公司。

  4. 送機人員應確定移工進入海關後始得離去。

  5. 移工離境前雇主應和移工間結清所有之金錢關係,包括電話費、健保費等。

  6. 移工離境前,雇主應於移工整理行李時於現場檢查,切勿於行李打包後再要求檢查。

  7. 雇主與移工間之權利義務之行使,皆以聘僱期間為依據,移工離境後,勞雇雙方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對方履行未盡之權利義務或相關之賠償責任。

解約前的考慮

  1. 給予移工最後機會:雇主可嘗試再給予移工2週的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 移工的表現仍沒有改善,方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移工。

  2. 移工等待的空窗期:如果雇主解僱移工,另聘一名移工時,由申請至新 移工入境,需約8
    至13週的時間不等,因此,雇主需考慮在解傭移工後的空窗期工作安排。

  3. 如果雇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移工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 移工,惟雇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儘量不得讓移工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或影響移工之情緒間接到工作上的不愉快。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雇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詐欺。

  3. 行為不檢。

  4.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5.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6. 偷竊或非法佔有雇主物品。

  7. 對雇主之家人造成傷害。 

  8. 體檢不合格。

  9. 無法勝任工作。

  10.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11. 其他(適情況認定之)。

其他相關規定

  1. 移工因個人因素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移工自行負擔。

  2. 移工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8至13週左右才會有新移工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