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介紹 申辦類別 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申辦條件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須有公立、教學醫院開立之制式『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照護需求評估 需24小時照護□是要打勾!】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35分(含35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為95分(含95分)以下】。 持有特定12項重度級以上身心殘障之殘障手冊者。 持有身心障礙項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人資格 配偶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