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一項即可:

 

  1. 須有公立、教學醫院開立之制式『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照護需求評估 需24小時照護□是要打勾!】

    •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35分(含35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巴氏量表為60分(含60分)以下】。

    •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為95分(含95分)以下】。

  2. 持有特定12項重度級以上身心殘障之殘障手冊者。

持有身心障礙項

1.平衡機能障礙

7.先天代謝異常  

2.智能障礙

8.其他先天缺陷

3.植物人

9.精神病鍵定為極重度等級者

4.失智症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5.自閉症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6.染色體異常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人資格

 

  1. 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血親 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患者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 女婿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6. 被看護者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